100年4月20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組織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本所教育理想與目標、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規劃課程、審議與其他有關課程之研議等事宜。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本校專任老師5至7人組成,並應邀請校外學者、專家、本所校友、業界等成員參加。本會於召開會議時除前述委員外,應邀請所學會會長參與討論。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所所長兼任,綜理本會一切會務。
第五條 本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邀請之校外成員與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補助。
第七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提經本所所務會議及文化資源學院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本設置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