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92.10.22)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97.06.11)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97.06.25)
一OO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100.09.14)
第 一 章 通 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
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審查準則辦理。
第三條 本院新聘或升等教師之審查,由本學院各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
」)初審通過後,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複審
通過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
第 二 章 聘 任
第四條 本院各所擬新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特殊情況並有正當理由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
聘者,應於
二、聘任程序:
(一)審酌教學需要、教師缺額及授課鐘點數等因素,決定是否新聘教師。
(二)本於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於
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三)初審須就應徵人員各項條件及個人資料,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聘
任要件之規定者,以試教或面談方式遴選適當人選,提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
(四)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五)檢送通過複審之擬新聘教師推薦表及其學經歷證件、著作等資料,簽會
教務處就課程開授情形(包括科目、時數等)及人事室就員額、資格等
查核並奉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五條 院教評會審議新聘教師案件,採無記名方式表決,經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方得決議。決審通過之聘任案,由人事室依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致發聘書。
第 三 章 升 等
第六條 專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講學者,於升等時,其年資至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者,每週至少義務返校授課四小時,該借調年資於升等時折半採計,但
至多以二年為限。
{C}第七條 以作品升等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專任教師自101學年起,未通過學校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八條 院教評會受理教師申請升等案件,應就教師員額狀況、申請人所具教學事實年資等
先行審酌;並就申請人所提最近五年之著作或作品及其在校教學、研究、推廣服務
、學生輔導、參與校務等情形,依下列項目及比例分別評審(各以一百分計算):
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占百分之七十(兼任八十)。院教評會一般採二級(次)
外審,惟因申請人主動提出並經院教評會同意後得採一級外審。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中教學占百分之十八,服務占百分之十二。
前項「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教學及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
其中一項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第九條 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考核,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提送院審(複審)之著作(作品),仍以百分法評分,由院教評會召集人參考送審人
所屬系所建議之審查人名單。
著作升等(採二級):
院教評會應將申請人著作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以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
十分以上)為通過;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著作升等(採一級):
院教評會應將申請人著作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五人評審,以四人以上給予及格(七
十分以上)為通過,並將結果交付所教評會完成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決審。
作品升等(採二級):
院教評會應將申請人作品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四人評審,以三人以上給予及格(七
十分以上)為通過,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作品升等(採一級):
院教評會應將作品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七人評審,以六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
分以上)為通過,並將結果交付所教評會完成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決審。
如為通過,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權重換算為申請人之成績。
院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初審有關資料及送審著作(作
品)進行複審,如發現有瑕疵時得退回重審,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十一條 申請人得提出審查人迴避名單(至多三名)。審查人的職級不得低於送審層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採一級外審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或一月十五日前將有關升等資料送所
教評會進行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三條 申請人採二級外審者,應於每年
第十四條 複審通過後,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或四月三十日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十五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據下列日程表及程序進行:
採一級外審
學期 |
日 程 |
程 序 |
第 一 學 期 |
四月份 |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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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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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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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 |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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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學 期 |
十月份 |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
(隔年) |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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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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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
採二級外審
學期 |
日 程 |
程 序 |
第 一 學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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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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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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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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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 |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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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學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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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
(隔年) |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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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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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
第十六條 院教評會委員申請升等案件,審查時應行迴避。
院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案件,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專業
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專業審查學者之判斷,其餘項目之審查及
全案,應以無記名方式表決,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決議。
升等案未予通過者,應就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敘明理由併同救濟管道及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審查過程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申訴。
第十七條 本審查準則有關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國立臺北藝
術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和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辦理。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教評會備查後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