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92.10.22)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97.06.11)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97.06.25)

OO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100.09.14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七條

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院教師之聘任、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審查準則辦理。

第三條   本院新聘或升等教師之審查,由本學院各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
」)初審通過後,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複審

通過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

                 

第四條   本院各所擬新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特殊情況並有正當理由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

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二、聘任程序:

(一)審酌教學需要、教師缺額及授課鐘點數等因素,決定是否新聘教師。

(二)本於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於十月三十一日或三月三十一日前,在

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三)初審須就應徵人員各項條件及個人資料,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聘

任要件之規定者,以試教或面談方式遴選適當人選,提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

(四)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五)檢送通過審之擬新聘教師推薦表及其學經歷證件、著作等資料,簽會

教務處就課程開授情形(包括科目、時數等)及人事室就員額、資格等

查核並奉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第五條   院教評會審議新聘教師案件,採無記名方式表決,經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方得決議。決審通過之聘任案,由人事室依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致發聘書。

                   

第六條   專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講學者,於升等時,其年資至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者,每週至少義務返校授課四小時,該借調年資於升等時折半採計,但

至多以二年為限。

{C}第七條     以作品升等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專任教師自101學年起,未通過學校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八條   院教評會受理教師申請升等案件,應就教師員額狀況、申請人所具教學事實年資等

先行審酌;並就申請人所提最近五年之著作或作品及其在校教學、研究、推廣服務

、學生輔導、參與校務等情形,依下列項目及比例分別評審(各以一百分計算):

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占百分之七十(兼任八十)。院教評會一般採二級()

外審,惟因申請人主動提出並經院教評會同意後得採一級外審。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中教學占百分之十八,服務占百分之十二。

         前項「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教學及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

其中一項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第九條   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考核,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提送院審(複審)之著作(作品),仍以百分法評分,由院教評會召集人參考送審人

所屬系所建議之審查人名單。

著作升等(採二級):

   院教評會應將申請人著作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以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

十分以上)為通過;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著作升等(採一級):

   院教評會應將申請人著作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五人評審,以四人以上給予及格(七

十分以上)為通過,並將結果交付所教評會完成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決審。

作品升等(採二級):

   院教評會應將申請人作品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四人評審,以三人以上給予及格(七

十分以上)為通過,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作品升等(採一級):

   院教評會應將作品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七人評審,以六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

   分以上)為通過,並將結果交付所教評會完成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再送校教評會決審。

如為通過,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權重換算為申請人之成績。

院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初審有關資料及送審著作(作

品)進行複審,如發現有瑕疵時得退回重審,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十一條  申請人得提出審查人迴避名單(至多三名)。審查人的職級不得低於送審層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採一級外審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或一月十五日前將有關升等資料送所

教評會進行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三條  申請人採二級外審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有關升等資料送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於六月三十日前或一月十五日前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四條  複審通過後,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或四月三十日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十五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據下列日程表及程序進行:

採一級外審

學期

 

               

四月份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七月三十一日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十月三十一日

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隔年)一月三十一日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十月份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隔年)一月三十一日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四月三十日

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七月三十一日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採二級外審

 

學期

 

               

四月三十日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六月三十日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十月三十一日

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隔年)一月三十一日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十月三十一日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研究所初審。

(隔年)一月十五日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四月三十日

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七月三十一日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十六  院教評會委員申請升等案件,審查時應行迴避。

院教評會審議教師升等案件,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專業

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專業審查學者之判斷,其餘項目之審查及

全案,應以無記名方式表決,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決議。

升等案未予通過者,應就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敘明理由併同救濟管道及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審查過程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申訴。

第十七條  本審查準則有關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國立臺北藝

術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和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辦理。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教評會備查後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