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教育部88年3月2日台(88)審字第88020134號函核定 本校90年10月16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0年11月1日台(90)審字第90155865號函核定修正通過 本校97年6月17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7月9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臨時會議通過 本校97年10月21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本校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總分以一○○分計算,其中教學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二項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
送審人之教學服務成績,各學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初核如超過八十分,必須以書面提出充分之具體理由。
第三條 教學成績考核之標準如左:
一、依照排定之課程時間及進度授課,教法優良,且無遲到、早退、曠課記錄。
二、教學資料準備豐富,教學成效卓著,指導之學生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
三、經學校指派、選聘、推薦或同意,承辦、參與或代表之展演活動、學術研討會或創作發表,表現優異。
四、專心教學,每年事、病假併計未逾十四日,並依規定補課;在校外兼職兼課依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必要時得以書面訪問或調查受課學生之意見,以為參考。
第一項各款所佔之比重均為百分之十五。
第四條 服務成績考核之標準如左:
一、對校務或系務之推動熱心參與並能切實配合,效率卓著。
二、兼任行政職務、班級導師、會議代表、社團指導、工場管理或臨時指派之任務,負責盡職,有具體成效。
三、對學生課後輔導及生活協助不遺餘力,有具體事實。
四、參加或主持與教學研究有關之研討會、會議、展演活動、委託專案、研究計畫、技術服務、產學合作等,熱心服務,表現優異。
前項各款之比重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經考核及格者,併同送審之著作或作品計算為教師資格審定之總成績,其所佔比例應為總成績之百分之三十。
教學服務成績初核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送審其升等之著作或作品。
第六條 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由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校長核定。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之教學服務成績時,得參酌送審人自評意見、教師同儕評鑑意見、學生評鑑意見、行政主管評鑑意見、行政人員評鑑意見,及其他和教學服務有關之評鑑意見。
前項各類具體評核標準及評核人員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
第七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執行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表格,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