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著作(或作品)審查委員遴選原則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著作(或作品)審查委員遴選原則

                               102710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教評會通過

一、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著作(或作品)外審作業,特依據「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訂定「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著作(或作品)審查委員遴選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 本校聘任暨升等教師申請案,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著作(或作品)外審,應送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

三、外審委員應由校外人士擔任(不含本校退休人員為原則),其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著作(或作品)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或作品)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並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或相當教授級之研究員優先考量,並應避免低階高審。

四、  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必要時,亦得遴選專業技術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或與產業相關之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擔任,並應避免低階高審。

五、外審委員之推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送審人之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送審人五年內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與送審人最近五年內曾在同一系、所或中心服務(含兼任教師)。

 ()有親屬關係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凡違反前項規定,未迴避審查者,其評審結果無效。然其餘有效之評審,仍得計入審查結果。有效外審人數不足時,應就不足之人數另行送審補正。

六、 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時,可遴選國外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

七、  審查人不應由送審人建議名單,但送審人可提供迴避名單,人數至多三人。迴避名單應送各級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八、  各級外審委員名單不得重複,系所級外審委員名單應由系所級教評會召集人或指定委員彌封後密送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核閱,院級外審委員名單應由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或指定委員彌封後密送校級教評會召集人核閱,經完成所有審查程序後,由校級承辦單位併同送審人所提迴避名單及相關送審資料送文書組歸檔。

九、外審委員名單應予保密,為達保密,外審委員送回之資料,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重新打字及校對。

十、 審查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惟遇特殊情形得酌予延長,各級教評會應提醒外審委員注意時效。

十一、本原則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