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90109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901016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4111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94322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94412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665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96612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610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通過
97617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81222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9615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增訂第四條之一
100426日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424日本校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章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新聘或升等教師之審查,採三級三審制,由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提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複審通過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 二 章   

第四條    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擬新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特殊情況並有正當理由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二、聘任程序:

(一)審酌教學需要、教師缺額及授課鐘點數等因素,決定是否新聘教師。

(二)本於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於十月三十一日或三月三十一日前,在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三)初審須就應徵人員各項條件及個人資料,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聘任要件之規定者,以試教或面談方式遴選適當人選,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擬聘專任教師,先由系、科、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評審;作品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四人評審後,併同審議。但申請人已取得教育部所頒與聘任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四)初審通過後,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

()檢送通過複審之擬新聘教師推薦表及其學經歷證件、著作等資料,簽會教務處就課程開授情形(包括科目、時數等)及人事室就員額、資格等查核並奉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四條之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審查講師資格,已具國外碩士學位,而無獲得碩士學位之論文或作品,得以送審人專業領域之成果,經校外學者專家比照專門著作或作品之程序審查通過者,評定為成績優良。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新聘教師案件,應以無記名方式表決,經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決議。

          決審通過之聘任案,由人事室依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致發聘書。

 

           第 三 章     

   專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講學者,於升等時,其年資至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每週至少義務返校授課四小時,該借調年資於升等時折半採計,但至多以二年為限。

第七條  以作品升等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專任教師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得併計他校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提出升等,但各系所如訂有更嚴格之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

專任教師自101學年起,未通過本校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八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教師申請升等案件,應就教師員額狀況、申請人所具教學事實年資等先行審酌;並就申請人所提之著作或作品及其在校教學、研究、推廣服務、學生輔導、參與校務等情形,依下列項目及比例分別評審(各以一百分計算):

一、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佔百分之七十。著作應送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作品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四人評審。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其中教學佔百分之十八,服務佔百分之十二。

          前項「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教學及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其中一項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第一項所定代表著作或作品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或作品;參考著作或作品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或作品。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著作需係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    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

前項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本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經評審通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之一  本校每學年得申請升等人數為全校同等級專兼任教師合計人數之五分之一。

第九條    教師申請升等依據下列日程表及程序進行:

第一學期日程表

四月份

七月三十一日

十月三十一日前

(隔年)一月三十一日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系、所、相關教學單位初審。

初審通過後,送各院級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學期日程表

月份

(隔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月三十日前

七月三十一日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等件,送所屬系、所、相關教學單位初審。

初審通過後,送各院級教評會依規定程序複審。

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一、系、所、相關教學單位審(初審):

(一)專任教師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升等要件者,應於每年四月份或十月份,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向所屬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提出。

(二)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師升等由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評會辦理初審,著作審查時應一次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作品審查時應一次送四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三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權重換算為送審人之成績。二人給予不及格(未達七十分)則為不通過。僅採一級(次)外審者,初審前由學院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五人審查,審查結果四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作品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七人審查,審查結果六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經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案件,應將審查情形加註評語,連同升等推薦表、提審人之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及會議紀錄等,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二、院審(複審):提送複審之著作或作品,仍以百分法評分,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參考送審人所屬系、所、相關教學單位建議之審查人名單,著作審查時應一次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作品審查時應一次送四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三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權重換算為送審人之成績。二人給予不及格(未達七十分)則為不通過。院級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初審有關資料及送審著作或作品進行複審,如發現有瑕疵時得退回重審,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三、校審(決審):

(一)提送決審之升等案件,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或四月三十日前,提送校教評會審議,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並自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年資。但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該學期開始之日者,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月起算年資;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並自次一學期起計年資。

(二)送經審查之著作或作品,應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依升等著作或作品之學術領域,會同申請人所屬系、所、相關教學單位主管及相關學術領域之委員四至五人組成小組會議,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及初、複審程序審查,並參考初審及複審之審查人所提意見開會商議,並決定是否建議送審人參酌修正,將完整之審查結果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決審。

必要時著作得再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作品得再送四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審查結果三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則為通過,將所有及格成績之平均分數按權重換算為送審人之成績。二人給予不及格(未達七十分)則為不通過。

      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考核,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系、所、相關教學單位主管申請升等案件,審查時應行迴避。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件,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專業審查學者之判斷,其餘項目之審查及全案,應以無記名方式表決,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決議。

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案未予通過者,應就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敘明理由併同救濟管道及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審查過程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者,其等級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第 四 章   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新聘案,除新聘教師已持有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列冊報教育部核備。

第十四條    校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定後,應檢件報請教育部核備,報部核備期間,升等申請人仍以原職任教,俟教育部轉發相當等級之教師證書後,再補發新職聘書。

十五    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或依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七條第一款,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情事之一,經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一年至三年。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

四、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一年至五年。

第十六條  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十五條所定各款之一情事審人不得申請撤回資格審查案,仍應依程序處理,並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初步作成結論後,提送校教評會議決。

第十七條    經審查通過之代表著作或作品、學位論文或成就證明,應送圖書館保存並陳列,提供學術研究之參考。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資格審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第 五 章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及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升等及資格審查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兼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升等應提最近五年之著作或作品及其在校教學、研究、推廣服務、學生輔導、參與校務等情形,依下列項目及比例分別評審(各以一百分計算):

一、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佔百分之八十。

二、教學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二十。其中教學佔百分之十二,服務佔百分之八。

          前項「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教學及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其中一項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初聘之兼任教師於任滿一學年後,且每學期至少應實際任教十八週或十八小時以上,始得經由各系、所、相關教學單位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報請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其升等年資之採計依規定應予折半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校聘任兼任教師時若助理教授未具有相當等級教師證書或學歷,副教授未具有相當等級教師證書,應於連續任教一學年內提送資格審查,若未能提出或審查未通過者,不予續聘或改聘。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後,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以作品升等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專任教師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得併計他校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提出升等,但各系所如訂有更嚴格之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

專任教師自101學年起,未通過本校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七條  以作品升等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專任教師自101學年起,未通過本校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出升等。

一、本校100126100學年度第1學期校教評會教師升等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並未明定教師於本校任職後需屆滿之年資始得提出升等申請,且各教學單位現行之規定不一,建議提校教評會討論,統一研訂升等申請條件,以維公平。

二、復查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教師評鑑辦法」,對於未通過本校評鑑者均規定不得提出升等,惟對於新進專任教師之升等並未明定於本校服務年限之條件規定。

三、爰增訂專任教師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得併計他校任教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任職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提出升等,但各系所得依教學需求訂定更嚴格之服務年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