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博物館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博物館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100學年度第1學期文化資源學院第1次院教評會備查(100.9.21)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100.09.13)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教評會議修訂(97.06.09)
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教評會議通過(94.12.13)

第一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新聘教師及升等之審查,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報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決審通過後再報請教育部審查(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

第三條  本所新聘教師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並有正當理由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二、聘任程序:

1.新聘教師應視本所教學需要、教師缺額及授課鐘點等因素,作為聘任與否之依據。

2.本於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於十月三十一日或三月三十一日前,於本校網路或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上公開徵聘資訊。

3.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4.複審通過後,檢送擬新聘教師推薦表及其學經歷證件、著作等資料,經教務處與人事室提送校教評會決審。決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三、資格審查:

1.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填表送件。

2.新聘教師除已持有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人事室申請資格審查。

3.新聘教師資格審查,分為學位審查與著作審查二種。

1)學位審查即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

     理教授資格。

2)著作審查即以著作送審,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學術規範。

         四、本所新聘教師每年一聘,試用期最多二年。試用教師聘期屆滿前,由本所教評會依其教學、研究與服務表現,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並經所教評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所教師升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升等教師除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資格外,並應

    符合下列條款:

1.服務年資之計算:

(1)應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配合教育部所頒現職教師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推算至七月底,服務年資未滿或無現職教師證書者不予受理。

(2)專任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講學者,於升等時,
其年資至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每週至少義務返校授

    課四小時,該借調年資於升等時折半採計,但至多以二年為

限。

(3)專任教師自101學年起,未通過學校最近一次評鑑者,不得提

出升等。

2.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或九月十五日前將有關升等資料送所教評會,以憑辦理。

二、升等審查程序:

1.初審由所教評會審議,以服務年資為基本條件,參考其教學與研究績效,並以申請人所提最近五年內之著作或作品、及參與校務、推廣服務、學生輔導等情形,作為審查依據。評審之項目與百分比如下:

1升等著作、作品成就證明:佔百分之七十(兼任百分八十)。

1.採二級制審查:

專兼任教師以著作升等應將著作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三

人評審,送審者以二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

過;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第二階段審核。以作品升等

應將作品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四人評審,送審者以三人以

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

行第二階段審核。

2.採一級制審查:經院教評會同意後得採一階段外審

專兼任教師以著作升等應將著作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五人

評審,送審者以四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

作品升等應將作品一次送校外專家學者七人評審,送審

者以六人以上給予及格(七十分以上)為通過。

3.關於評審人選,申請人得提出迴避名單(至多三名)。審查

人不得低階高審。

2)教學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兼任百分之二十)(含教學、行政工作、導師工作以及所務會議、小組會議、校務會議、校務、學校對外活動等之參與情形)。其中教學佔百分十八,服務佔百分之十二。

3)「升等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教學及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然其中一項之個別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仍為不及格。

2. 以作品升等教師資格者,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辦理。                         

3. 初審通過後,送呈院教評會複審。

4. 複審通過後,於每年十月底及四月底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5. 本所以專業技術人員聘任之專兼任教師,亦比照上述方式辦理。

第五條  所教評會應將審查決議(如未通過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教師,申請人若對於所教評會審查過程有疑義時,得於收件後兩週內以書面陳述具體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六條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提送院、校教評會備查後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各項參考程序及日程表(採二級)

程序

日期

辦法

1

 430    (第一學期)

1031    (第二學期)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2

630    (第一學期)

131    (第二學期)

所級完成初審→並將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送院級教評會複審。

3

1031    (第一學期)

430    (第二學期)

院級複審通過後→送校級評教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4

(隔年)131 (第一學期)

731    (第二學期)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各項參考程序及日程表(採一級)

程序

日期

辦法

1

 4月份    (第一學期)

10月份    (第二學期)

檢齊擬升等著作或作品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2

630    (第一學期)

131    (第二學期)

所級完成初審→並將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送院級教評會複審。

3

1031    (第一學期)

430    (第二學期)

院級複審通過後→送校級評教會依規定程序決審。

4

(隔年)131 (第一學期)

731    (第二學期)

決審通過後,專任教師於該學期內報教育部備查;兼任教師於次一學期報教育部備查。